居家照顧服務有爭議…應避免叫居服員做什麼?

伍爺爺向政府申請長照服務,在居家服務員阿拾到家裡服務的時候,伍爺爺要求阿拾把家裡的碗全部洗乾淨,卻遭到拒絕。結束服務後那天晚上,伍爺爺像家人抱怨居家服務員的不是:「啊他就說沒有這項服務啦!說要跟什麼督導聯絡,這個居服人員不好啦!」以上便是居服員面臨困境的經典例子。

居家服務員不是看護

居家服務員是針對法規提供補助的時間額度、頻率、項目,針對主要的特定項目做支持性的居家服務,做的是「最需要的服務」。而看護則是24小時全天候的陪伴及服務,也就是「完全滿足的服務」。因此本質上本來就不同,兩者之間的服務項目不應比較。

超出範圍的家務

根據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「家務協助」一欄,居家服務員可以做到以下的家務協助 :

  • 獨居之長照需要者

居家生活空間的清理或洗滌
衣物洗滌及晾曬烘乾(含至自助洗衣店洗衣)熨燙
衣物簡單縫補等家事服務

  • 非獨居之長照需要者

睡眠及主要居家生活空間之清理或洗滌
衣物洗滌及晾曬烘乾(含至自助洗衣店洗衣)、熨燙
衣物簡單縫補等家事服務

  • 上述非獨居之長照服務需要是本身所需,若是長照需要者與家人共用之區域,則給付金額僅支付 50%,另外 50%須由長照需要者自行負擔支付。
  • 長照需要者使用之臥室及浴室,不論是否有與家人共用,均不屬於共用區域。

案主應遵守事項

  1. 不得要求有危險性工作。如案主不得要求居家照顧服務員搬移大型家具、爬高擦東西、跪地刷洗….等危險性工作;購買成藥、含酒精飲料;要求使用交通工具載案主,都是不能做的命令。
  2. 案主不能贈與或借貸財物給居家服務員。不可以有金錢方面的往來,以免關係變質。
  3. 誠實告知。案主應誠實告知居家服務員所在處所該注意的項目或危險事項。
  4. 不能發展關係。案主不得與居服員發展超出服務契約書所定事項的關係。
  5. 案主須接受家訪電訪。為確保服務品質,居服員將不定期家訪或電訪,案主不可以無緣無故拒絕。
  6. 案主須了解排班服務。如果與長照單位申請長時間的服務,則會安排兩位以上的居家服務員排班,以免違反工時規定。
  7. 取消服務提前告知。案主若欲取消服務,要在服務前24小時告知居家服務員(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)。
  8. 不能提供居服員資訊給親朋好友。需聯繫居服員可讓督導代為傳達,居服員有時忙碌中不會隨時看到案主的需求。
  9. 不得要求侵入性護理服務。如注射胰島素、灌腸、肛挖、抽痰、傷口護理。依法侵入性的護理服務必須要由護理專業人員提供。

Reference

Dumitrescu, Irina et al. “Perspectives on the delegation of hygienic care in the context of home nursing: a qualitative study.” British journal of community nursing vol. 23,5 (2018): 240-247. doi:10.12968/bjcn.2018.23.5.240